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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(关于党费收缴)
重要通知 2007-10-8 组织部
各单位党组织:
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,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暂执行如下规定: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作为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;原从交纳基数中扣除的“四金一税”这次不再扣除;交纳的比例仍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。
我校自2007年11月起,党费收缴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党委组织部
2007年10月8日
附:
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
月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比例为0.5%。
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1%。
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1.5%。
月收入在800元以上至1500元(含15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2%。
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者,交纳比例为3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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